放寬學貸條件 減輕學子負擔


為減輕大專畢業新鮮人負擔,並協助弱勢家庭學生生活所需,自100學年度第2學期(101年2月1日)起放寬就學貸款多項條件,預估將有10萬名學生及10萬名已畢業學生可受惠,所需經費約6億餘元,由教育部編列預算支應。

教育部表示,針對現行之延長還款期限(所有貸款學生,還款期限為貸款1學期者得以1年計,另可申請延長1.5倍)、申請緩繳(平均每月收入不到2.5萬元或是低收入戶)及低收入戶貸款生活費(每月可貸款生活費6,000元)等相關措施,教育部考量薪資所得及物價波動等社會情勢,並衡酌還款者負擔能力及社會救助法已明定中低收入戶資格等因素。採訂定簡單、具體、可行之就學貸款精進方案,預計完成修法作業後,自100學年度第2學期(101年2月1日)起實施。放寬措施包含: 一、延長還款期限:針對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之還款者,還款期限為貸款1學期者得以1 年計,另可申請延長2倍,可降低每月還款額度約一半,並按反貧困聯盟所提量能還款之精神,預期可減輕弱勢貸款者還款壓力。估計受惠學生逾10萬名,政府每年增加負擔利息約新臺幣1.5億元。

二、放寬申請緩繳門檻:放寬平均每月收入不到3萬元、中低收入戶或是低收入戶可申請緩繳,對於剛投入職場的年輕學子具有實質效益。參考社會救助法規定中低收入戶為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.5倍(臺北市政府公告100年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萬4,794元)約2萬2,500元,再加上每月還款4,500元(以私立大學平均8學期貸款總額40萬元估算)合計貸款者維持基本生活所需約2萬7,000元,再估算約1成儲蓄費用,擬調高申請還繳門檻至3萬元。

三、放寬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生活費貸款:基於協助經濟弱勢學生立場,低收入戶學生每月可貸款生活費提高至8,000元,並增加中低收入戶學生每月可貸款生活費4,000元,以擴大弱勢家庭子女的就學協助,減輕其籌措就學期間生活所需經費(所定可貸生活費額度為上限,可依其實際需要貸款)。

另為大幅降低貸款利息,自92年起成立信用保證基金,以代位清償之方式負擔借款人及其保證人皆無法償還時之8成風險,另2成由銀行負擔,已提供代償及協助措施。除此之外,並大幅調降就學貸款利息,目前學生實際負擔還款利率為1.83%,較3年前(97年5月)之利率3.64%降低甚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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