健保局從未販售個人資料,健保研究資料庫有助提升國內醫療衛生發展


本署中央健康保險局辦理全民健保業務,而蒐集有全國民眾的納保與就醫之保險資料。為規範個人資料蒐集、處理及利用,以避免人民權益受到侵害,並促進個人資料合理使用,政府訂有「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」。依據該法第8條規定,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用,應於法令必要職掌範圍內為之,其中第7款規定,為學術研究而有必要且無害於當事人之重大利益者,公務機關得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。本署健保局為促進國內全民健康保險相關研究,以提升醫療衛生發展,並依前開法律規定,將健保資料經過匿名等去個人化處理後,對外提供學術研究利用。另本署健保局自89年起,為應學術研究團體與日俱增之需求,辦理公開招標委外建置管理「全民健康保險研究資料庫」,提供健保資料加值服務供學術研究使用。自委外辦理以來,均委由國衛院負責,國衛院於提供健保資料加值服務時,向服務使用者收取服務工本費,例如資料量600MB收費500元,而收取之加值服務費僅係為提供本項服務之人事、軟硬體設備建置與維護等必要成本之費用,並無販賣健保資料之情事。 「全民健康保險研究資料庫」之健保資料加值服務,均在確保民眾隱私權益及資料安全前提下,提供學術研究使用,並有嚴格之資料管理措施,以保障加值研究資料被合理使用。目前國內醫藥衛生研究人員也多運用該加值資料,發表相當多學術研究成果並刊載於國內外期刊,有助於國內醫療衛生及全民健保之發展。至於本署現行之健康資料加值應用協作中心,目的是要將本署健康資料統整,朝單一窗口整合,將健康資料予以加值以產生具應用價值之集體統計資訊,以促進公共衛生決策品質、相關學術研究及醫療保健服務業等研發創新。目前該協作中心由本署依政府採購法委託中國醫藥大學管理,其個案資料庫皆未置放網路,上網之資料皆屬指標或統計資料。申請於協作中心使用資料者,需事先經審查再依其研究需要提供其必要欄位之資料庫,並僅能於協作中心之獨立作業區執行,僅可攜出統計結果,攜出資料需先經本署審查,是否符合研究目的及有無個別資料。另外有關媒體報導日前行政院科技會報於1月18日召開之「公開資料加值(Open Data)推動策略會議」,討論有關由健保局提供健保資料,台大、成大提供就醫資訊,建構醫療雲端運算中心,經瞭解尚屬研議溝通階段,本署健保局並未提供任何資料。99年「個人資料保護法」雖已立法通過,但尚未施行,另「人體研究法」剛於100年12月底立法通過,「全民健保研究資料庫」之資料提供與管理,會依未來「個人資料保護法」之實施及「人體研究法」及相關規定,慎重地予以執行各項資料保密措施,本署健保局亦將配合相關新法實施,適時檢討現行各項作業規範及收費標準,並做好各項資料保密措施,避免各界疑慮。

資料出處 : 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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