雙方在國內未設籍 國外婚事國內可辦理


有關新增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辦戶籍登記項目,自民國101年3月15日實施,雙方在國內未曾設籍者,於國外辦妥結婚或離婚,本人親自持憑經駐外館處或行政院於香港、澳門設立等機關(構)驗證後之結婚、離婚證明文件,比照戶籍法第26條第2款,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或離婚登記。

arrow
arrow

    我們這一家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0) 人氣(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