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地政士辦理實價登錄 不宜藉機哄抬費用



民眾買賣房屋時,大多數都透過地政士處理移轉登記手續。內政部指出,地政士辦理實價登錄業務,不宜藉此機會哄抬收費價格,倘由公會訂出收費標準交由會員執行應屬聯合行為,已違公平交易法規定。

內政部表示2011年12月30日總統公布之平均地權條例第47條、地政士法第26條之1及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24條之1規定,不動產買賣成交案件實際資訊申報登錄,應由買方申報,但買方如有委託地政士辦理買賣所有權移轉登記,則優先由地政士辦理申報。

據此,未來地政士受託辦理買賣所有權移轉登記案件確會增加勞務,但因內政部已大幅簡化申報作業程序,除將申報書設計得簡單易於填載,部分基本資料並可由申報系統自動帶出,並可以網際網路方式在家申報,所增加之勞務已屬有限。

內政部並表示為利地政士更加熟悉實價申報登錄制度,已對業者舉辦教育訓練,業者不宜藉此機會哄抬服務費用,引起民眾負面印象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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